●通過規劃使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布局更為合理,既支持大規模發展,又盡可能避免一哄而上
●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強化了有關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的責任和義務,是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場和產業的重要手段
正在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請審議。
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說,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起草過程中突出強調了以下三個原則:一是統籌規劃的原則;二是市場配置與政府調控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國家扶持資金集中統一使用的原則。
辦理代表議案的積極嘗試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審議通過后,對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產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迅猛發展。
但在實施中,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些問題逐步暴露出來,如可再生能源的規劃問題,可再生能源的強制上網問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資金支持問題等。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也通過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多次反映。
為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有效解決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全國人大環資委對可再生能源法三年來的實施情況,開展了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后評估工作,形成了系統的后評估報告。在反復研究和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開發利用規劃應統籌兼顧
在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中,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及其實施中的一些問題逐步暴露出來,如規劃缺乏足夠的資源評價基礎,使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規劃同電網規劃不同步、不協調的問題日益突出。
為此,修正案建議修改第八條,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依據能源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開發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開發利用實施規劃,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實施規劃增加了規劃編制原則和具體內容。
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說,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抓住了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關鍵問題,通過規劃使得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進一步合理布局,既支持大規模發展,又盡可能避免一哄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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