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安徽省政府獲悉,安徽省正式發布了《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精神,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我省省情和發展階段,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努力推動“五大發展”的美好安徽建設,打造生態文明建設的安徽樣板。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主要指標。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4%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務
(一)全面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在整合現有相關土壤調查數據和充分了解各地土地利用情況的基礎上,以農用地和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焦化、制革、制藥、鉛酸電池等重點行業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用地為重點,以污染地塊和疑似污染地塊為重點調查對象,科學制定全省詳查總體方案,2017年啟動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19年底前,掌握已關閉搬遷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情況;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劃分環境風險等級。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在耕地、林草地和污染企業(含工業園區)及周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備用水源地、采礦區及周邊、尾礦庫及周邊、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及周邊、果蔬菜種植基地、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周邊及污水灌溉區、大型交通干線兩側等區域,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開展土壤監測工作,基本形成土壤理化指標、污染物的監測分析和應急監測能力。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等參與)
3.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2018年底前,建立全省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建立環境保護、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糧食等部門間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等信息共享機制,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省糧食局等參與)
(二)強化農用地分類管理。
4.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沿淮淮北平原地區和皖西大別山地區土壤質量好,是我省糧油集中產地,要優先保護;江淮丘陵地區耕地土壤質量總體較好,以保護為主,輔以安全利用或嚴格管控措施;皖南山區土壤背景值較高,農用地土壤較少,要加強環境監管,實現土壤安全利用;土壤質量相對較差的沿江地區,要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結果,明確耕地土壤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的范圍。各地要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按照國家關于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完成。劃定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數據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省環保廳、省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5.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未經依法批準而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省人民政府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6.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農產品超標情況和國家關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通過采取安全利用相關技術,使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3萬畝。(省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7.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按照國家要求,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推進銅陵、阜陽、滁州等地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項目。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達到13萬畝。(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參與)
8.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省農委、省林業廳按照職責負責)
(三)強化建設用地風險管理。
9.開展建設用地調查評估。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重點排查已搬遷或關閉企業原址場地土壤污染狀況,建立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并動態更新。已經污染的地塊,治理不達標的,不得出讓、轉讓。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10.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11.強化土地利用監管責任。地方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職責負責)
12.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
13.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14.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涉及排放鎘、汞、砷、鉛、鉻等重點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以及涉及釋放伴生放射性物質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負責)
15.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
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五)加強污染源監管。
16.嚴控工礦污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有關環保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省環保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職責負責)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效解決酸性廢水排放和重金屬污染等問題。有重點監管尾礦庫(見附件1)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在開發前應開展原礦石鈾系、釷系等放射性核素檢測。每年對尾礦庫開展一次空氣γ劑量巡測。對放射性水平較高的局部地區采取相關保護措施。(省環保廳、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各地要根據本地產業發展需要和重金屬污染防治相關政策,統籌規劃設立涉及重金屬產生和排放的園區(或專業片區),推進現有涉重金屬企業搬遷入園,實現污染集中防治。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依規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落實國家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編制全省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三五”規劃,2020年全省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環保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見附件2),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編制安徽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相關政策,統籌規劃、建設危險廢物安全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設施,從嚴監控綜合利用和處置后產生的廢渣去向,切實防止二次污染。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在銅陵等地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17.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選擇部分產糧(油)大縣(見附件3)和蔬菜產業重點縣(見附件4)開展試點。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選擇農膜使用量較大的縣,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試點縣當季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選擇若干縣開展畜禽糞污綜合利用試點工作,積極探索畜禽糞污有效儲存、收運、處理、綜合利用全產業鏈發展的有效模式。到2020年,全省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省水利廳牽頭,省農委參與)
18.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全面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見附件5),優先開展水源地、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的整治工作。對于滲濾液處理不達標的垃圾填埋場,實行升級改造;對服役期滿的,進行規范封場。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合肥、蕪湖、銅陵、馬鞍山、宣城等市要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到2020年,省轄市、縣城和建制鎮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分別達到100%、90%以上和70%以上,中心村生活垃圾處理率達到80%以上,基本建立較為完善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監管體系。推進合肥、銅陵、淮北等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建設。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以淮南、蚌埠、宿州市試點為引領,推動全省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和再生資源利用。到2020年,各市全面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回收機制,強化安全處置與資源再生。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參與)
(六)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
19.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20.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見附件6)。2017年9月底前,各市、縣要編制完成本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建立項目庫,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2017年底前,編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建立項目庫,報環保部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21.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同步推進農村地區和礦產開采活動影響區域的土壤污染治理和水源地污染治理。各地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在污染耕地集中區域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1萬畝。(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對因履職盡責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據國家有關辦法嚴肅追責。(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參與)
22.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市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向省環保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省環保廳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并定期向環保部報告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2018年起,各地要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參與)
23.建立健全地方法規規章和標準。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地方立法,適時修訂安徽省污染防治、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法規規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研究制定地方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以及地方土壤環境標準樣品。積極配合國家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標準體系建設,鼓勵各市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省環保廳、省法制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等按照職責負責)
24.全面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等區域。(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全省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一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安全監管局、省林業廳等參與)
(八)強化科技支撐。
25.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26.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建立健全技術體系。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實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據試點情況,比選形成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加速成果轉化應用。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建成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基地等一批成果轉化平臺。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27.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參與)
(九)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28.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省、市、縣財政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省級和市縣財政統籌相關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落實國家有關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地稅局、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29.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安徽保監局等參與)
30.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省土壤環境狀況。各市、縣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省檢察院、省高院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31.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糧食局、省網信辦、省科協等參與)
(十)落實工作責任。
32.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要按照國家要求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市工作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33.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省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決土壤污染防治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34.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省屬企業要帶頭落實。(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等參與)
35.嚴格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省人民政府與各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市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省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市人民政府和省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相關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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