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資源法》,1997年11月制定,2007年10月修訂,2008年4月1日施行。《節約資源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該法在節能管理、合理使用與節約資源、節能技術進步、激勵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關于建筑節能,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規定:“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10月1日施行。條例對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明確了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為民用建筑。
關于新建建筑節能,條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明勇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檢;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檢;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關于既有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通過,2008年10月1日施行。條例對公共機構的節能規劃、節能管理、節能措施、監督和保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2006年8月6日,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決定強調,充分認識加強節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節能工作,加快構建節能型產業體系,著力抓好重點領域節能,大力推進節能技術進步,加大節能監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節能保障機制,加強節能管理隊伍建設和基礎工作。
2007年5月23日,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強調,充分認識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狠抓節能減排責任落實和執法監管,建立強有力的節能減排領導協調機制。關于建筑節能,方案指出:“嚴格建筑節能管理。大力推廣節能省地環保型建筑。強化新建建筑執行能耗限額標準全過程監督管理,實施建筑能耗專項測評,對達不到標準的建筑,不得辦理開工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準銷售使用;從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銷售時在買賣合同等文件中要載明耗能量、節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監管體系。深化供熱體制改革,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今年著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階段執行能耗限額標準的監管工作,北方地區地級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費補貼暗補便明補改革,在25個示范省市簡歷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能效定額制度,實現節能1250萬噸標準煤。
2007年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所有公共建筑內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除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溫度有特定要求并經批準的用戶之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為了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節能減排和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發布了一系列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文件,對于推動節能減排和建筑節能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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