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輕、鼓勵少、水分多——這是近日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察中心對“結構減排”現狀的調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其指出,目前的結構減排潛力有待進一步挖掘。
這份并不太長的報告,著重披露了當下減排的種種“怪象”,其中包括“魚目混珠,一些地方拿結構關停玩減排把戲;有些地方淘汰落后產能‘光打雷不下雨’”等。
作為三大減排舉措的重要一環,結構減排在2012年被放置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今后的減排會在產業結構調整上下真功夫,繼續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落后產能。但環保部的調研顯示,由于壓力不夠等方面的因素,導致結構減排并不理想。
減排仍有“呆礦”
目前,華北地區10萬千瓦以下燃煤小火電機組總容量1051.2萬千瓦,SO2排放量為47.64萬噸 (包括熱電聯產機組);90㎡以下燒結機尚未關停的有340臺,SO2排放量為12.44萬噸。
可見,僅電力、鋼鐵行業SO2結構減排潛力就有60.08萬噸,占華北地區2010年SO2排放量的10%。但2011年兩行業結構關停減排量僅約為4.3萬噸,其中河北占81%,其他五省(市、區)進展緩慢。
這被認為是結構減排仍未見“傷筋動骨”,放緩了總體進展。
同時,調查發現,一些地方在制訂淘汰計劃時,對企業的實際情況掌握不清。如工信部2010年公布淘汰的2087家落后產能企業名單中名存實亡、產能不符的企業屢有出現,很多地方“雷聲大、雨點小”,減弱了關停淘汰效果,也影響到結構減排。
另外,部分上報的結構關停企業存在名不副實、異地搬遷等問題。有的通過修改關停時間,將早已關停的企業再次納入到減排項目清單中;有的企業通過搬遷更名來虛報減排量;有的在2010年污染動態更新數據庫中采取做大計劃關停企業的排放基數、夸大結構減排量……這些都嚴重影響了結構減排實際推進效果。
減排壓力不夠
在分析出現的原因時,該調查報告指出,目前淘汰落后產能的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壓力不夠,結構減排僅作為“預備隊”;另外“趨利”因素使結構關停工作困難重重。
據了解,目前相關法律制度還停留在10多年前的水平上,處罰方式仍然是不具法律強制力的政府部門“通知”。執行力度也大打折扣,地方普遍反映在執行具體結構關停工作中缺乏強有力的政策支撐和法律依據。
同時,缺乏有效懲治制度。如《節約能源法》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設備”,除此無其他罰則,難以形成威懾力。
調查指出,目前部分地市減排主要著力點仍放在工程和管理減排領域,而結構減排僅作為“預備隊”。以“十二五”減排規劃中SO2削減指標為例:河北省SO2減排潛力測算主要集中在電力管理減排和鋼鐵工程減排領域,結構減排為4萬噸,僅占總量10%。
減排的組合拳
調查建議,多部門的聯動可以有效形成淘汰落后產能的合力。比如,環保部門應利用總量減排倒逼機制,可采取提高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把環評審批關口等手段促進落后產能企業、高排污小企業淘汰關停;發改委等部門應將工藝落后且排污較重的生產技術和設備逐漸納入最新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試行 “末位淘汰”;銀監部門應建立“綠色檔案”,限制落后產能企業信貸資金來源;紀檢監察部門應對提供虛假信息、名不副實的結構關停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電監部門應推行電力“綠色調度”制度,優先對大容量脫硫脫硝機組充分供電。
報告建議,應建立新建項目與結構關停捆綁的環評機制。國家層面應明確新建項目必須執行 “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原則;對主動淘汰落后產能力度較大的企業適度給予優先建設大型先進產能的權利。
另外,對完成淘汰任務較好的、結構關停減排量比較大的地區在重點行業項目審批上,可給予一定優惠政策;對未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或結構減排推進嚴重滯后地區可實行“區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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