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法律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環保法法律條文從原來47條增加到70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環保專家認為,修訂后的環保法有可能成為現行法律里面最嚴格的一部專業領域行政法。
現行的環保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1年,環保法的修訂被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此后進行了4次審議。
新環保法亮點
●首次將“保障公眾健康”寫入總則第一條。
●首次明確規定“保護優先”的原則。
●每年6月5日定為環境日。
●專列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明確公民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擴大到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
●加大排污懲治力度。對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罰款金額可以“按日連續處罰”,同時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等權利。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將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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