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保險:技術突破是關鍵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萌動,首先緣自于頻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和日益加重的政府賠償。
據環保部估算,我國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達1200億元,絕大部分損失最終只能由受害者、國家和社會來承擔。數據顯示,2005年一年,僅政府因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賠償金額就高達118億元。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中國需要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需要建立穩定的污染損害補償保障機制,從而改變每次環境事故處理中涉及的巨額費用都由政府承擔的局面。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據介紹,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環境損害賠償的有效性,使其從產生、發展到成熟完善短短數十年間,便成為西方發達國家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問題,達到治理環境風險的主要金融工具,也成為企業風險管理部門管理環境風險的重要方式。
但在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三大“綠色新政”中是最難推進、成效最差的一項。國合會有關專家解釋說,“深層次的原因在于責任不明確,缺乏相應的標準,保險產品定價和損害賠付都缺乏標準。目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還面臨著許多技術性難題。”
別濤承認,該政策“暫時還不具備強制實施的法律基礎”。保監會財險部副主任董波也承認:“由于現在缺少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還只能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來做。”
環保部此前表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已在浙江寧波、河南、重慶、蘇州等地先行試點。不過,據知情人士透露,地方試點由于缺乏國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支持,試點工作的主要經費依靠地方財政支出,效果并不理想。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何時在全國大范圍推廣,也沒有統一的時間表和標準。保監會財險部產品處副處長曹海菁曾對記者表示,關鍵還是靠當地的保險公司開發出適合本地需要的保險產品。
據了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方案前兩年在醞釀階段時,包括中石油、中石化(600028,股吧)等在內的一些行業巨頭就表示:“對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范圍內。”原國家環保總局一份題為《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調研報告》稱,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財力雄厚,可自行解決污染賠償問題。”
在本月召開的國合會2009年年會上,國合會“能效與環境經濟政策”課題組認為,金融危機對中國宏觀經濟的影響尚未結束,不利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對此,應根據經濟形勢和國家經濟發展重心的變化,適度調整現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策略。在試點方面,可保持現有試點的規模,集中在幾個環境風險高、事故頻發的區域和行業,著重解決試點中出現的技術難題,加強技術儲備,積累經驗和教訓。
國合會還特別建議,在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同時,國家應考慮建立環境救濟基金,可以在發生特大環境事故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環境災難,并且賠償超出承保責任和肇事者承受能力的情況下,由環境救濟基金介入進行賠償。
潘岳曾表示,運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一市場機制來遏制污染、減輕風險,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一項有生命力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也是各方多贏的有效經濟手段,環保部門將不遺余力地積極探索并堅持下去。 章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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