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破“先污染、再治理”的傳統環保路徑,在推進生態環境治理中,除運用行政力量,必須借助市場機制取得實質性突破。未來需要在排污權交易方面加以突破,才能真正建立“政府主導、市場推進、企業參與”的環境保護新機制。
排污權交易催生治污新動力
近年來,湖南、湖北在運用行政手段進行環境治理的同時,也充分借助市場力量,推動環境資源有償使用,一方面增加了政府治理污染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增強了企業自覺減排的動力,推動其真正成為治污的主體。
2008年底,長沙環境資源交易所掛牌成立。十余家企業參加了交易所首場排污權拍賣會,52噸化學需氧量和261噸二氧化硫排污權指標成功拍賣。
湖南省環保廳廳長蔣益民說,這標志著湖南省環境資源交易市場化改革拉開序幕。在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將有望取代政府成為污染整治和環境保護的主體,并將對自身的污染排放行為做出選擇。
為了界定排污權,湖北規定,2008年10月后由國家和省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實施有償分配。各企業若超標排放,則需購買排污指標,若通過清潔生產或污染治理減少排污,可轉讓節余排放指標獲取市場收益,也可自行儲備。
2009年3月,湖北在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了首場排污權交易,成交排污權413噸,成交額96萬元。 目前,二氧化硫價格已由2009年初的4020元/噸升至最高9840元/噸。
武漢光谷聯交所董事長徐春江認為,排污權交易價格的攀升,表明其價值開始顯現,市場開始表現出對排污權的需求。去年11月,湖北省排污權交易范圍擴大到地市級審批項目。湖北省環保廳明確,國家、省、市(州)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新增年度排放許可量,均須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
交易仍存四大難題
排污權交易制度也不是整治環境問題的“靈丹妙藥”,即使在廣泛應用的美國,也仍然存在很多爭議。我國環境意識總體上比較落后、環保手段比較欠缺,只有充分認識其存在的問題并加以克服,才能更好地將其應用。現階段,我國推廣排污權交易制度存在幾大障礙。
首先,是政策和法律滯后。盡管我國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已進行了數年,但至今還沒有制定出全國統一的關于排污權交易的法規,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雖已提到了排污總量控制及排污許可證制度,但尚無相配套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各地方根據當地條件分別制定了一些區域性的排污權交易條例,但這些條例都是地方性法規。
其次,是交易過程難以準確監測。排污權交易實施的前提是對企業排污量的準確監測,而我國目前的公平監測和管理水平較低,在存在執法不公平的情況下,則需要相應的制度建設(包括立法)予以保證。為了保證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順利實施,應首先確定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污量。在這方面,發達國家早已完善其環境或排污監測系統,但在我國則非常薄弱。目前,科學檢測在我國很多地區短期內都很難做到。
此外,交易市場也不規范。我國鄉鎮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分布零散,但其造成的工業污染在全國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中達到或超過半數。這一基本國情就決定了我國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基礎信息尋求費用過高,環境保護部門監測與執行費用也會過高,而且存在著逐案談判的問題,從而間接導致了整個排污交易市場的無效。在競爭激烈的行業中,為限制競爭對手的發展,有富余排污指標的企業不肯出售自己的節余排污權,造成排污權的浪費;或者漫天要價,擾亂了排污交易秩序。排污權交易過程也擺脫不了政府部門的強力干預,仍有可能出現以政代企的行為。
同時,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在一些地方政府看來,限制排污就等于限制生產,出于對本地經濟利益的考慮,往往默許企業偷偷增加排污量。此外,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污權交易中,計劃賣出方的地方政府官員強行介入交易過程,禁止把排污權指標轉讓給其他地區,要求只能在本地區內進行排污指標交易。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還使得排污權交易受到限制,排污權交易市場不能有效運作。
困境突圍,讓所有權多元化
要解困排污權交易,顯然需要對癥施藥。
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排污權交易立法,明晰產權歸屬,是解決排污權交易中制度瓶頸的關鍵措施。具體可以做的是,從法律上確認排污權、從法律上保障排污權的市場主體、從法律上規定排污權的市場規則和管理機構等。
其次,要實現排污權所有權多元化。自然環境具有一定的
凈化污染物的能力,同時具有一定的容量。在排污權所有權的安排上,必須同時考慮環境容量的大小和環境凈化能力,建立可“回收”的環境納污資源所有權制度,即廠商直接或間接獲得的排污權可歸自己“所有”,以激勵廠商努力減少排污,把排污同時控制在環境容量和環境凈化能力的安全臨界點之內。在排污權具有完全的競爭性和排他性、外部性可以忽略不計的情況下,排污權所有權交易能增加交易的長期收益預期和減少交易的不確定性,提高交易的績效和交易雙方的剩余。所以,我國排污權市場的完善,最終需要將部分的排污權所有權私有化,形成多元化的排污權所有權結構。
排污權交易市場也需要培育,要提供市場服務信息,調節不合理的價格交易制度,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外部性內部化,在創造市場交易機制和彌補市場失靈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組建專業的排污權中介機構,建立相關的信息網絡系統,為交易各方提供中介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降低排污權交易的費用。另外,政府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對積極減少排放、積極出售排污權的企業從資金、稅收、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污企業破產或被兼并時,政府應該鼓勵排污權作為企業資產進入破產或兼并程序;新增排污企業所需的一般排污權可以通過市場交易獲得等。
排污權交易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但在國外已經相當成熟。因此,加強國際合作,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有助于我國排污權交易體系的完善。但我國的國情與美國有較大差距。因此,我國應對美國實施的排污權交易計劃進行改造,及時發現排污權交易在我國實施所存在的問題與障礙,使其適合中國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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